土虚反被水相欺(五)
《神峰通考》 · 第157章 / 共170章 · 全文免费
原文
壬水生木,则从而化之,法以正二月间可化。木主仁,故好仁。
戊癸得化,禄位崇高。二者相逢,三才可立。
戊土赖火生,从火而化之,是归本质,此皆生生不绝,化化无穷之义。
阴遇阳而化官,到旺方官崇位显。
一阴一阳而成配,乃有化道,化得真者,则为贵论。
阳得阴而成配,临有气财旺妻贤。
阳,男也。阴,女也。故以阴阳相合,为之夫妇,若有生气,主财旺且妻贤,若遇休囚死绝,主散财而伤妻。
是以平生不足,甲为壬伤。处世多屯,乙因癸克。
甲木赖壬以生,且壬为阳水,故有浮泛之性,甲木无根,恐有飘流之失,故曰平生不足。乙乃阴木,癸乃阴水,但以根茎之资,岂成大林之茂,故曰处世多屯。
阳自败兮,丙为甲伤。阴不明兮,丁缘乙制。
丙火赖甲木生之,以为光明。尚甲之受制于庚,则不能生木之火。且丁赖乙生,因乙受制不能助丁之力也。
上之陵下兮,戊遭丙食,卑恐欺尊兮,己伤丁炎。
此言倒食之理也。
阳庚嘹唳兮,戊土晦之。辛禄卑薄兮,己阴破之。
此言庚辛之质,因戊己多而掩美质,不能显达也。
失之于智,皆因庚祸于壬。丧之于权。每遇辛伤于癸。
此言壬癸之水,又因庚辛所扰。犹人之母多,抚其一子,反为害。故有智有权,皆失丧也,不得自专。
甲乙常欣戊己,乃为身内之财,丙丁尤喜庚辛,实是生成之福。
甲乙以戊己为财。丙丁以庚辛为财,乃生成正理,故安享之。
勾陈得位,戊归壬乡。阴土逢财,己加癸位。
勾陈,戊己土也,以辰戌丑未而得地。阴土,己土也。癸,阴水也。己以癸为财也。
庚辛寅卯自然而福寿。
寅卯木旺之乡,庚辛以甲乙木为财,得自然之福寿。
壬癸丙丁喜乐以无虞。
壬癸水以丙丁火为财,亦得其自然之用,何其有不虞之患?
当知我害彼吉,彼害我凶。以直而言之,消详为可矣。
白话
壬水生木则从而化之,法以正二月间可化,木主仁故好仁(古书旧断)。戊癸得化,禄位崇高;二者相逢,三才可立。戊土赖火生从火而化之是归本质,此皆生生不绝化化无穷之义(古书旧断)。阴遇阳而化官,到旺方官崇位显。一阴一阳而成配乃有化道,化得真者则为贵论(古书旧断)。阳得阴而成配,临有气财旺妻贤。阳男也、阴女也,故以阴阳相合为之夫妇,若有生气主财旺且妻贤,若遇休囚死绝主散财而伤妻(古书旧断)。是以平生不足,甲为壬伤;处世多屯,乙因癸克。甲木赖壬以生且壬为阳水故有浮泛之性,甲木无根恐有飘流之失故曰平生不足;乙乃阴木、癸乃阴水但以根茎之资岂成大林之茂,故曰处世多屯(古书旧断)。阳自败兮,丙为甲伤;阴不明兮,丁缘乙制。丙火赖甲木生之以为光明,尚甲受制于庚则不能生木之火(「不能生木之火」语义疑有讹脱,按上下文似指甲受制后不能生丙火,不径改原文);且丁赖乙生因乙受制不能助丁之力也(古书旧断)。上之陵下兮,戊遭丙食;卑恐欺尊兮,己伤丁炎。此言倒食之理也(古书旧断)。阳庚嘹唳兮(「嘹唳」语义与上下文不甚相属,疑有传抄或版本问题,待异本校),戊土晦之;辛禄卑薄兮,己阴破之。此言庚辛之质因戊己多而掩美质不能显达也(古书旧断)。失之于智,皆因庚祸于壬;丧之于权,每遇辛伤于癸。此言壬癸之水又因庚辛所扰,犹人之母多抚其一子反为害,故有智有权皆失丧也不得自专(古书旧断)。甲乙常欣戊己,乃为身内之财;丙丁尤喜庚辛,实是生成之福。甲乙以戊己为财、丙丁以庚辛为财,乃生成正理故安享之(古书旧断)。勾陈得位,戊归壬乡;阴土逢财,己加癸位。勾陈戊己土也以辰戌丑未而得地,阴土己土也、癸阴水也,己以癸为财也(古书旧断)。庚辛寅卯自然而福寿。寅卯木旺之乡,庚辛以甲乙木为财得自然之福寿(古书旧断)。壬癸丙丁喜乐以无虞。壬癸水以丙丁火为财亦得其自然之用,何其有不虞之患(古书旧断)?当知我害彼吉,彼害我凶(此处「害」指克,应知我克彼则古书以为吉,彼克我则古书以为凶)(古书旧断);以直而言之,消详为可矣(古书旧断)。
注释
原文先论化木、化火等关系,并以壬水生木、戊土赖火生等解释其化理。指出化得真者多半被认为显贵,阴阳相配成夫妇临有气则财旺妻贤。其次探讨了过生反伤或倒食的理论,如甲为壬伤则平生不足、乙因癸克而多屯,原注明确点出戊遭丙食等为“倒食之理”。并提及庚辛因戊己过多反被掩盖光辉而难以显达。最后论及财星生克,如甲乙以戊己为财,并引出“我克彼则古书以为吉,彼克我则凶”的消详之诫(古书旧断)。这些关于禄位、福寿或倒食的论述属古命理体系,不可用来判断现实人生的具体境遇,更不能作实际吉凶之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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