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官讼占第十七
《梅花易数》 · 第106章 / 共129章 · 全文免费
原文
占官讼,以体为主,用为对辞之人与官讼之应。体卦宜旺,用卦宜衰。体宜用生,不宜生用。宜生体,不宜克体。是故体克用者,已胜人;用克体者,人胜己。体生用,非为失理,或因官有所丧;用生体,不止得理,或因讼有所得。体用比和,官讼最吉。非但扶持之力,必有主和之义。
白话
占问官司诉讼,以体卦为主,用卦代表对方当事人以及官讼的应验。体卦宜旺盛,用卦宜衰弱。体卦宜得用卦来生助,不宜体卦去生用卦。宜用卦生体卦,不宜用卦克体卦。因此体卦克用卦的,是自己胜过对方(古书旧断);用卦克体卦的,是对方胜过自己(古书旧断)。体卦生用卦,并非自己没有道理,但可能因为官司而有所损失(古书旧断);用卦生体卦,不仅自己占理,还可能因为打官司而有所收获(古书旧断)。体卦与用卦比和,官讼中最为吉利(古书旧断)。不仅有扶持之意,也有主和、趋于和解之意(古书旧断)。
注释
这一节讲的是用梅花易数占断纠纷与诉讼的规则。体卦代表自己,用卦代表对手及整个诉讼态势。古书提出体宜旺、用宜衰的原则,且以被生为利,去生为不利。古书旧断把体克用解释为己方占优、用克体解释为对方占优,比和则解释为有和解之象。特别有意思的是体生用这一组关系:原文认为并非自己不占理,但可能因为耗损而在其他方面有失;用生体则相反,不但得理,还能有所获利。这套断法将生克的判定引申到了纠纷中的道理得失和外界力量的调和,不局限于单纯的强制性输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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